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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强迫进城落户农民退“三权”
发布时间:2019-09-12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 来源:人民日报

 

本报济南11月23日电(记者卞民德) “现阶段,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。”日前,山东省政府印发《关于贯彻国发〔2014〕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明确要求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,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“被落户”。
 
《意见》提出,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“三权”,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,适时开展试点探索,实现有序推进。现阶段,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。
 
山东省将在就业、基本公共服务、住房保障等方面,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;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;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。
 
在户口迁移政策上,山东省进一步放开落户限制。济南、青岛两市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(含往届毕业生)落户限制。两地将探索实施积分落户制度,科学制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阶梯式落户通道和差别化落户标准。